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23-11-21 10:48:02  浏览次数:

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试行)

鄂武警院学2022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守信的原则提出申诉,学生申诉的提起及处理应当依照程序,合法、合理地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诉受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 申诉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并附上学校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系部、区队、学号、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事实、理由及证据;

(三)诉求事项。

第七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诉受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重复申诉的(有新的证据除外);

(二)超出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申诉规定期限的;

(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条 学生可以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构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申诉程序自行终止。同一事项申诉撤回后,不得以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申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评议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经出席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形成决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通知申诉人及相关人员到会说明或开展其他的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完成评议后,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规范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依据或程序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建议。

(三)作出建议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时,应当及时送达作出原处理决定的部门,由作出原处理决定部门重新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

(二)原作出处理决定部门的名称和原处理决定的基本内容;

(三)申诉处理决定、事实及理由;

(四)申诉处理决定书形成日期。

第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9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