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 学生行政奖励与处分办法
发布时间:2023-11-21 10:47:21  浏览次数:

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

学生行政奖励与处分办法

(试行)

鄂武警院学2022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训练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取得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本条例分奖励和处分两个部分。

 

第二章  

第四条 奖励分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两部分。先进集体有先进学生区队;先进个人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每学期评定一次,于下学期进行表彰。

第五条 先进集体按20%比例进行评选,其评比条件如下:

(一)学期综合考核中成绩名列系部前茅。

(二)区队学生学期末考试平均成绩名列系部前茅。

(三)考试无违纪作弊现象。

(四)本学期无重大责任事故。

(五)有一个团结、向上、有战斗力的区队委会,全区队学生集体荣誉感强。

(六)有特殊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优先考虑。

第六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及评定比例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关心时事,热爱所学专业,关心集体,热心社会工作,模范遵守校纪校规,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维护社会公德,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学期操行等级评定为优秀。

2.学习好。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肯于钻研,学期内无旷课,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总成绩在区队30%。病假累积不超过两周,事假累积不超过一周。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警体训练和各项文体活动,有健康的体质、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习惯。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身体好,工作责任心强,敢于大胆管理,坚持原则,能够起模范带头作用。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干部之间互相配合,协同工作,并能带领学生参加各项思想政治活动和文体活动。

3.学习态度认真,学期内无旷课,各科考试没有不及格科目,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病假累积不超过周,事假累积不超过5天

(三)文体积极分子评比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考试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2.能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操行等级评定为良好。

3.能带领同学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并在文体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

(四)先进个人评定比例及办法

1.三好学生评选不超过学生总数的15%,优秀学生干部不超过学生干部的20%(被评为三好学生的学生干部除外),文体积极分子每区队评1—2名。

2.先进个人评选由各区队根据学生学期表现进行民主推荐,由辅导员、区队委、区队干部集体研究、报学生大队、系部审议、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进行表彰。

3.先进个人须填写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七条 学生违纪,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下列五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轻微伤害的,学校有关部门可以调解,由违反纪律的学生和其监护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调解不成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造成自己财产损失或者身体伤害的,责任自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一)打架斗殴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他人的;

(三)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四)多次迟到、早退,或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

(五)扰乱图书馆秩序的;

(六)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七)违反“一日生活制度”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轻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20学时及以上的;

(二)在课堂起哄、接打手机等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在校园网上私自转接、转让用户账号或盗用他人账号的,在网络上干扰其他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

(四)冒领、隐匿、毁弃或者私自拆开他人邮件或包裹的;

(五)私接电源、电线、违规使用学校禁用的电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未经批准,违反着装要求,着警服外出,经教育不改的;

(七)吸烟、饮酒、酗酒,经教育不改的;

(八)不服从学校执勤管理或者纠察的;

(九)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较重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记过处分:

(一)策划、组织打架斗殴或者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帮助的;

(二)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30学时及以上的;

(三)违反教学安全规定或实训室安全管理规定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或者设施设备的;

(五)私自离校外出,夜不归宿的;

(六)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的;

(七)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的;

(八)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赌博、吸毒的;

(二)盗窃、骗取、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

(四)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40学时及以上的;

(五)扰乱考场秩序的或有考试作弊行为的;

(六)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制作、查询、复制和传播有碍国家安全稳定、不良政治言论、社会治安和不健康信息的;

(七)攀爬楼面或者翻越围墙的;

(八)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九)未经批准,参与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十一)其他违反校纪校规,情节特别严重的行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按照下列权限办理: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的,由所在系部查证,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并决定。

(二)给予记过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和所在系部联合查证,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报分管校领导决定。

(三)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和所在系部联合查证,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建议,报分管校领导审查。其中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长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十六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十七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具体为警告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的期限为12个月。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内没有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处分期限结束后经本人申请,系部研究报学生工作处审定,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撤销处分,若有突出成绩可以提前撤销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申诉。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其它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生效,其解释权属校学生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