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5 08:59:55  浏览次数:

鄂武警职院教〔2022〕26


关于印发《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系部、处室,教导支队:

现将《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教务处反馈。

 

 

 

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

2022年10月14日


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和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根据《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应当注重思想道德和法治修养,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素养,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应当勤奋学习,强化实践,锐意创新,努力成为适应社会需求、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管理与服务,各系教务办配合教务处开展学生学籍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资源;

(二)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专业竞赛、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申请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

(四)按照规定申请转换专业,选修、免修、自修课程;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可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七)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三)按照学校规定按时报到、注册,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为其提供的贷学金;

(四)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五)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实践任务;

(六)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和要求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延后报到, 但请假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在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规定如下:

(一)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入学资格,退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不计入最长学习年限);

(二)新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两年;

(三)新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不超过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教务处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九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申请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一)学生不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超过请假期限两周的;

(二)学生因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的;

(三)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二条 学生证作为在校学生的身份证明,不得私自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学生遗失学生证需提出原证作废和补办新证的申请,经学生所在系审核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统一在校园网主页发布该学生证作废的公告,7日后可到教务处补办,工本费用由学生自理。

第四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学制为三年,学生毕业时,专科学历证书记载学制为三年。

学生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可以延长或者缩短在校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含休学、留<降>级,下同)不得超两年,对休学创业的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可以延长三年。缩短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学生延长学习年限或留(降)级须缴纳相应年限学费。提前毕业的学生,应提前一学年提交提前毕业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办结缴费等手续后,纳入下一学年的毕业生管理。

 

第五章 课程与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设置一定的学分,具体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原则上第一学期和第六学期不安排选修课程,从第二学期起开设选修课并实行选课制度。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依据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每学期规定的学分。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规定的学分者,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两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均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最高以 10学分为限。具体实施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以百分制评定成绩的考核,60 分及以上为合格;以其他方式评定成绩的考核,按课程标准或大纲的规定决定是否合格。考核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的,不能获得学分。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补考,由学校另制课程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由学校另行规定。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由警体部综合评定。对身患疾病或有某些生理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运动课程者,可持经二甲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教务处申请免修。

第二十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以予以承认,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的相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称号、荣誉作出撤销处理。

第七章 补考与重修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核总评成绩不合格者,可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一般在下学期前五周内完成。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参加补考,必须重修:

(一)补考不及格的;

(二)课程考核擅自缺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课程考核资格或者无故缺课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学期授课时数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三)作业缺交、实验(实训)缺做或者实验(实训)报告缺交次数累计超过该课程要求总量四分之一及以上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所修必修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必须参加课程重修;所修选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必须参加课程重修或重选。

第二十六条 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线上自修三种形式。每学期初教务处统计全校重修课程及人数,确定重修课程的学习形式并通知各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按通知要求落实分班、排课、重修课程考核安排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组班重修学时是该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跟班重修的学生需进入正常的教学班学习,在校期间每次重修选课不得超过3门。无论是组班重修还是跟班重修,与正常教学要求相同,且成绩构成与正常学生一致,学生无故缺课、不按时完成作业,在平时成绩上应均有体现,无故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取消该门课程的重修考核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重修的时间若与正常上课时间冲突,可申请线上自修。线上自修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重修时间范围内可自行安排学习进度,学校不统一安排上课时间、地点。

第二十九条 毕业班学生实习前只组织最后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补考,不组织重修考试。

第三十条 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学校准予结业的往届学生,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往届结业生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三月份进行;结业生返校补考由教务处会同各系统一组织实施。达到毕业要求者,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对返校补考仍不符合毕业要求,学校将不再给予补考机会。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学校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专业:

(一)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和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申请改换专业的;

(二)由招生录取下一批次专业转到上一批次专业的;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四)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五)毕业年级申请改换专业的。

学生转专业,按学校学生转专业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予以优先考虑。

第三十二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

(六)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七)其他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转学程序按《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鄂教学〔2015〕3号)要求执行。

第九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学期中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休学和实际在校学习累加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次数不超过两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创业、自费出国(境)学习,经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休学,学校为其保留学籍。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办结手续后必须离校。休学期间学生的一切行为由学生自己承担,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和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概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两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学生所在系、教务处、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后方可复学,办理报到、注册并编入所注册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因病休学的,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十章 学业预警、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一学年内获得的学分未达到该学年总学分四分之三以上的,应予以学业预警;学业预警由教务处组织、学生所在系通知到学生本人。

学生参加补考、重修考核后,某学年获得的学分仍未达到该学年总学分二分之一的,应予以留级;留级学生编入所注册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退学或视同退学处理并取消学籍: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逾期两周未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学或续办休学手续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证明患有精神病、癫痫、严重脏器功能衰竭等疾病或有意外伤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一学年所修课程未获学分数达所修课程学分三分之二及以上的;

(七)违反校纪校规达到退学条件的。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请退学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核签章后交教务处存档并出具退学通知书,各相关职能部门凭教务处通知办理退学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并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章 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按学校学分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两年内,每年三月份可向学校提出不合格课程考核申请,考核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退学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二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及学生生源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或毕业学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个人信息变更。

第四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生应当按学校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和通知要求及时核对学籍信息,对学籍信息有误的要及时反馈。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八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出具后,原毕业证书作废。

第十三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和完善评选、公示等制度,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 学业成绩特别突出的,一般授予“五好学生”“学习标兵”“创新能手”等荣誉称号,颁发学校奖学金或奖品,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学生获得的系级及以上表彰、奖励,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系、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十一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本办法以及其他校纪校规应当予以处分,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处分决定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鄂武警职院教〔2021〕47 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