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警官职业必威体育校内实验实训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1-03 10:04:00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校内实践教学,规范实验、实训教学实施管理,保证学生实验、实训的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校内实验与实训是必威体育校内实践教学两种重要教学组织实施形式。必威体育利用实验实训设施和场所,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训练和专业工种技能训练。

  第三条  必威体育校内实验实训坚持“分类管理、分层组织,有效协作、灵活安排、服务到位”的原则,各教学系部要充分利用校内基地资源,量化管理目标,细化管理标准,积极实施实践教学,做到“优化教学程序,简化管理环节,提高管理水平,体现管理效能,保证教学质量”。

  第四条  各实验室和实训室是必威体育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学生校内实践教学在必威体育实验室和实训室进行。全院实验实训室实行必威体育、系(部)分级管理,院教务处负责实验实训教学质量的检查、考核工作,各系部负责所属实验室、实训室的建设和日常管理、维护。

  第五条  加强校内实训教学管理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保证。校内实验实训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管理、考核测试管理、教学质量管理、教学安全管理、教学成果管理、指导教师管理、教学设施管理、实验实训教学质量体系建立等。

第二章 校内实验实训室分级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校内实验实训教学由院、系(部)两级具体管理。

  院教务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主管校内实验实训教学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内实训教学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并与各系(部)共同组织实施,并对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各系(部)作为必威体育的二级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系(部)各专业实训教学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设置与管理:

  (一)各实验实训室均设要设置管理负责人,负责实验室和实训室馆的日常维护和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

  (二)必威体育公共实验实训室由院教务处指派管理负责人,受教务处直接领导管理。

  (三)专业实验实训室由管理的教学系部指派管理负责人,受系部直接领导管理,专业系实验实训室管理负责人同时接受院教务处教学业务指导管理。

  第八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员管理职责是:管理好实验实训室全部仪器设备,不得丢失、损坏;保持实验实训室清洁卫生,环境良好,确保实验实训安全;统计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建立台帐,账目清楚,及时登记增减设施;主动与专业系联系,提前做好实验计划与实验前材料、仪器设施等准备工作;保养好实验实训室仪器设备,提出维修计划、材料计划;联系有关机构定期进行仪器校准;提交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收交实验实训指导书和学生实验成果等存档资料;完成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校内实训室教学安全管理

  第九条  实践教学安全是关系学生和必威体育的大事,相关管理部门要提醒教职员工要有安全防范意识,安全重于泰山,要警钟长鸣;要提前对学生进行安全警示教育。

  第十条  实验实训场所位置、实验实训设施和器材上要张贴、张挂安全防卫标志与安全操作规程。备好一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有毒实验用品存放远离实验实训现场。

  第十一条  学生进入实验实训场地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实验实训过程中佩戴好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实验实训室管理员加强对学生实训操作的安全指导与纪律与安全用品佩戴监管。

  第十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出现安全问题或事故第一时间报告院教务处、专业系部和院领导,及时处理,保证实验实训的安全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和各系要建立和完善实验实训事故防范报告机制和责任制度,保证学生实验实训安全,并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年度安全报告。

第四章 校内实训室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院教务处负责校内实训教学质量管理的具体实施,组织开展校内实训教学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工作,对教学过程、内容、方法和手段进行科学的评价,促进校内实训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五条  各系部要根据各实践教学环节规定的教学内容和技能训练项目的基本要求,结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标准,制定出各校内实训教学课程的成绩考核标准,确保必威体育学生在技能培养上适应社会需要。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需按要求进行实验实训,不得遗漏项目,严格控制过程质量,保证教学质量。成绩按出勤、训练过程与作品成果权重比例考核,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必须完成实训的全部任务,并提交实训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考核由实训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可采用口试、笔试、现场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五章 校内实训教学成果管理

  第十八条  实训资料保存是院教务处和专业系部的重要工作,是实验实训教学的原始记录,可为职业教育办学总结经验,可为实践教学研究提供重要的原始资料。

第十九条  档案资料按重要性分类保存。实验实训大纲、手册、指导书,教师实验实训教案与学生优秀报告永久保存,学生制作重要建筑模型与加工构件长期保存,学生成绩与报告保存3年以上。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院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